如今,用工形式变得多样化,返聘离退休人员的现象也变得越来越普遍,不过,由此衍生出来的用工问题也随之产生,比如一旦在工作中受伤,是否算工伤呢?最近,秀洲法院便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蔡先生在嘉兴一家企业上班,2016年3月的一天,他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医院检查,次日又病发,经医院全力抢救后,于当天傍晚死亡。然而,蔡先生的儿子小蔡认为,父亲从发病至死亡期间未满48小时,应当属于工伤。于是,他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小蔡的工伤申请后,进行了审核,认为蔡先生属退休返聘人员,于三年前在其河南老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退休待遇,因此,小蔡的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对于这样的决定,小蔡表示不服,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当地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判决,驳回了小蔡的诉讼请求。小蔡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了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小蔡的上诉。 对此法官特别介绍,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并通过劳动合同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企业、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在本案中,老蔡在三年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其与嘉兴的企业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过,老蔡的身份虽然不再享有劳动法上的待遇,但依然受到普通民事法律的保护。 另外,法官还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兼职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雇主责任险或者意外伤害险,最大限度地保护退休返聘人员及兼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其在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可以避免某些伤害事故产生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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