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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4 16:11:0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倒序浏览

                                                                            准备店铺装修好后即行开业的汤先生,怎么也没想到,新店还没开张却闹出了人命,还为自己惹来一桩官司!装修队请来的钻孔工在作业时不慎触电身亡,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而曾经信誓旦旦的装修队老板避而不见。                                                               
                                       
图文无关
准备店铺装修好后即行开业的汤先生,怎么也没想到,新店还没开张却闹出了人命,还为自己惹来一桩官司!
装修队请来的钻孔工在作业时不慎触电身亡,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而曾经信誓旦旦的装修队老板避而不见。死者家属将店铺业主、租赁者和装修队老板一起告上了法庭。嘉定法院南翔法庭一审判决:各方在安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分别是,死者50%,装修队老板40%,装潢工程发包人10%。
马路钻孔工触电意外身亡
46岁的张女士和丈夫李先生,都是来沪务工人员,通过在马路上摆地摊,承揽墙体钻孔业务。
汤先生在靖远路上租赁了两间商业用房,去年8月,他把房屋装修工程承包给了装修队孙老板。九天后,孙老板找来了马路钻孔工李氏夫妻,负责墙体钻孔事宜,并谈妥了按孔的数量计算酬劳。当天,李氏夫妻就带着自己的钻孔机器来到作业现场,按照孙老板画定的圆圈进行钻孔。
这本该是件开心的事,不料,意外就在这时发生了。下午4:30多,当张女士上二楼时,发现丈夫李先生已不幸触电身亡。“当时,老李正在用钻孔机钻二楼卫生间地板上的孔,我上楼时意外已经发生了。”事故发生后,孙老板唯恐避之而不及,无奈之下,汤先生先后给了死者家属垫付各类费用6万元。
死者家属:房东、发包人、装修队老板都该赔
日前,多方就死者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最终,死者妻子张女士,及其一对子女和老父亲,将门面店房主、租赁人、装修队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类损失共计27.72万元。
原告认为,装修队孙老板作为室内装璜承包人,曾雇佣死者沿其画定的标记进行墙体钻孔,而其指定的标记线又恰恰与室内电线重合,直接导致李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切断电线致触电身亡。
同时,租赁门面店的汤先生,明知孙老板没有室内装璜资质,仍将工程发包给对方,应与装修队孙老板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店面房内电线排放混乱,房主也应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系死者自身安全防护不当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两次庭审,装修队孙老板都未出现。
租赁人汤先生辩称,李先生与孙老板之间是承揽关系,并不是原告主张的雇佣关系,李先生是在承揽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触电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事发当晚,死者妻子曾向有关部门陈述:“我看到丈夫躺在卫生间地上,就上去拉他,顿时我的手被电触了一下,我就意识到丈夫触电了,我赶快把钻孔的机器电源拔掉,然后把丈夫拖出卫生间……”,显然李先生是因为机器本身漏电,才导致触电死亡的,没能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事后,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为避免矛盾的激化,汤先生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先行垫付了6万元。因此,被告汤先生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另外, 已经给付的6万元,如果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责任,则该费用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折抵,如被告在本案中没有责任,则被告愿意作为补偿款给付原告,不再主张原告予以返还。
被推上被告席的房东则认为,事故发生所在的房屋是毛坯房,电线线路均由开发商设计,不存在线路混乱的情况,自己将房屋出租给汤先生并无不当。对于钻孔工的死亡原因分析,房东同意租赁人汤先生的看法,李先生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
法院:发包人、装修队、死者都有过失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陶伟春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死者及其妻子与装修队孙老板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张女士与李先生是通过摆摊的方式揽钻孔业务的,他们与孙老板之间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钻孔所需机器也是由原告与死者自行配备的;结算报酬时,也是按孔的数量来的,这些情况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所以,双方应是承揽关系。
那么,李先生触电身亡的具体因素,是钻孔时切割到了带电的电源线,还是钻孔机器本身的故障导致带电。陶伟春法官告诉记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但导致死者触电身亡的根本原因是明确的,他在钻孔过程中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李先生作为从事钻孔业务的人员,应在钻孔前检查钻孔位置有无安全隐患及设备的完好性,并在此基础上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但正是李先生对上述环节的疏忽大意,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此,李先生有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孙老板作为装璜承包人,应对装璜现场负有安全监管责任,杜绝安全隐患,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实际上,孙老板并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此,其负有过失应担相应责任。
汤先生将装璜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孙老板,致使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作为承揽关系中的定作方,汤先生选任孙老板作为承揽人的行为具有过失,也应担责。不过,原告主张房东的房屋线路混乱缺乏依据。
南翔法庭一审判决,在这次安全事故中,李先生本人承担50%的责任,装修队孙老板承担40%,发包人汤先生承担10%的责任,三方被告应按比例分担20.44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及其他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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