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免扶补”政策 1.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中的“贷”是指为首次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即对2009年1月1日后工商注册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提供每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女性不超过8万元,大学生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 2.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中的“免”是指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实行“四减免”。即(1)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2)给予税收优惠(3)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反担保(4)创业小额贷款2年内免收利息。 3.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中的“扶”是指对首次创业人员实行“一条龙”帮扶。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咨询和培训帮扶,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导师帮扶,跟踪服务帮扶。实施“1+3”跟踪服务,即:每1名享受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的创业人员,应有1个承办单位负责服务,1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1名创业导师负责帮扶指导。 4.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中的“补”是指对首次创业成功人员提供创业补贴。即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招用我省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5.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凡2009年1月1日后工商注册的有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其他人员(包括残疾人、失地人员、低保人员等)从事自主创业均可申请。 6.“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额度:大学毕业生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妇女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其他人员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7.“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期限:“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期限为2年。 8.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还款方式:从2012年3月1日起,贷款发放后第6个月的20日偿还贷款总额的10%,贷款发放后第12个月的20日偿还贷款总额的20%,贷款发放后第18个月的20日偿还贷款总额的30%,贷款到期日偿还剩余的全部贷款。 9.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创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指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项目)申请的创业小额贷款,按规定给予据实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贷款不贴息。 10.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承办单位为:各县(市、区)就业经办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会、教育部门。这七个承办单位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立足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分头推进各领域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11.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导师帮扶制度指的是:具体承办单位选择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管理专家作为创业导师,对创业者实行“一对一”的创业指导,通过上门指导、电话交流等多种形式,帮助创业人员解决遇到的项目论证、市场分析、开业策划、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12.高校毕业生可以到以下机构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1)各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下属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2)已经开办小额担保贷款推荐承办业务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行政部门、个私协等群团组织的县级基层单位。 13.高校毕业生申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需携带本人书面申请、持《毕业证》(在校大学生出具在校大学生的学校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户口本》或《暂住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审核合格者填写《创业计划书》、《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 14.对享受“贷免扶补”政策首次创业成功并稳定1年以上的创业者,按照下列吸纳就业人数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带动我省3至5人(含5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我省6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的大学生,再增加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 15.创业人员申请创业补贴时需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工商登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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