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阿明、小芳与婚庆礼仪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办包括拍照、摄像等项目在内的全部婚庆事宜。11月,二人发现该公司发送的婚礼现场视频缺失新郎新娘进场等画面,部分画面也不完整。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二人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江苏盐城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决婚庆礼仪公司退还阿明、小芳婚礼晚宴摄像服务费用800元,赔偿违约损失8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江苏高院”公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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