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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犯盗窃罪,能否治安处罚?

有观点认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之规定,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应根据该法第41条之规定适用训诫等八类措施,不能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答:可以“处罚”,同时适用“训诫”等八类措施,二者并行不悖,互不排斥。理由如下:

1、治安处罚属于“处罚”类措施,“训诫”属于“矫治教育措施”,二者目的不同,性质不一,同时并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之“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2、《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明确: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该规定对能否处罚作出了“可以处罚或者收容教养”的择一明示,当然,收容教养制度已经废止,代之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1款的“专门矫治教育”措施。从这一规定看,可能有观点认为“训诫”也是矫治教育措施,而“专门矫治教育”与“治安处罚”只能择一,那“训诫”与“治安处罚”也只能择一。

但需要指出,该法第41条的“训诫”等八类矫治教育措施,属于“过渡性矫治教育措施”,而“专门矫治教育”系指该法第6条所指的“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属于“跟进的专门矫治教育措施”,二者的适用存在递进关系,即“训诫+专门教育”可以并用,二者分属矫治教育措施的不同环节,并不能由此得出“训诫”与“处罚”只能择一的结论。更惶论,提问内容的观点立场是:“训诫”排斥“处罚”的适用。


3.如不处罚,会形成“轻过处罚、重罪不罚”的不良导向

以张三(14周岁)盗窃500元,李四(14周岁)盗窃5000元为例,如按提问内容的观点立场,张三可以行政处罚,李四不能行政处罚(且不负刑事责任),这就造成了“轻过处罚、重罪不罚”的倒挂现象,过罚相当原则荡然无存,也是变相将《治安法》第12条的责任年龄从14周岁提升到了16周岁,不符合当然解释。

4.相关立法,亦明确“训诫”与“处罚”可以并用

例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对“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应予训诫,同时该法第54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参考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版)
第6条第1款: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第38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 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 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41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45条第1款: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版)
第5条第3款: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12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
第157条释义摘录:
3.14周岁至16周岁之间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依法进行收容教养。这里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收容教养"修正为"专门矫治教育"。同时,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1款对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对象、决定程序和决定机关作了明确规定,即"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分级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人民日报  2019年10月22日)
摘录: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并明确规定了进入专门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1.1)
第4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54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法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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