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是关于公司营业执照的核发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该条款明确了公司营业执照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要性及其应包含的基本信息。
1、公司营业执照的核发:依法设立的公司,在完成公司注册登记的所有法定程序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这一步骤是公司获得法律上认可并正式成立的标志。 2、公司成立日期的确定: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被视为公司的成立日期。这意味着,从这一天起,公司开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营业执照应载明的事项:公司营业执照上必须明确记载一系列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名称:公司的全称,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主要标识。 住所: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公司法律文书送达和司法管辖的重要依据。 注册资本:公司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反映了公司的经济实力和承担责任的能力范围。 经营范围:公司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具体项目,是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法律边界。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公司的行为。 4、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为了适应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发展需求,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即两者都具有相同的证明公司身份和经营资质的作用。这为公司开展线上业务、实现“一网通办”等提供了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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