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是关于公司设立登记结果的关键规定,它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在审核设立申请后的两种可能结果: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则不予登记。 1、符合设立条件的登记当公司申请设立时,如果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合法且有效,并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如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登记。 根据公司的具体组织形式,登记机关会将其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登记行为标志着公司正式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不予登记如果公司申请设立时未能满足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例如股东人数不足、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定要求、公司章程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等,公司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这意味着公司未能成功取得法人资格,无法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不予登记的情况,公司登记机关通常会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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