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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3 11:02:57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如今,无论是家庭聚会、朋友重逢,还是工作聚餐,小酌几杯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但过量饮酒却很可能引发悲剧,需要面对的不仅是不可挽回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曲靖市陆良县人民法院三岔河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共同饮酒后身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3年12月31日,张某与邵某等六人相约吃烧烤,期间大量饮酒。结束后,邵某等六人将张某送至家中,未交代其家属便让其独自留在家中后自行离开。2024年1月1日,张某妻子回家发现张某陷入昏迷状态,立即拨打120将张某送至医院抢救,后因病情危重又转至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1月2日19时许,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张某亲属五人诉至陆良法院,要求邵某等六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觉,该案若仅依照程序进行审理、判决,难以真正化解双方的纠纷。为实质性化解矛盾、一次性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决定以“背对背”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分别从“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却没有控制饮酒,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邵某等六人未对醉酒后的张某采取相应的安全护理措施,致其醉酒后处于无人照顾的危险状态,未尽到应尽的安全帮扶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张某之死承担相应的责任”两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开导。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邵某等六人每人分别赔偿张某亲属五人因张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33000元,共计198000元。


陆良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大家参加聚餐活动时,一定要约束自身行为,不酗酒不贪杯,量力而行。每个饮酒者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共同饮酒人对其他同饮人负有在饮酒过程中的提醒、劝告义务,在饮酒后的照顾、通知等义务,还有对醉酒者负有照顾、护送的义务。

同时,切记这四种行为不可取:

一是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是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服用头孢等药物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并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后果。

来源:“陆良法院”微信公众号、曲靖珠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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