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僰道·笃行】保护渔业生态公益诉讼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
近日,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即被告人罗某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盐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院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到庭现场监督公诉。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27日10时许,罗某贤在盐津县豆沙镇黑喜村马草坡关河水域处,持三层刺网捕获野生鱼两尾;2024年3月27日,罗某贤在盐津县盐井镇七里半关河水域处,使用同样的渔具、方法捕捞野生鱼,共计1.31千克。罗某贤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罗某贤有期徒刑六个月,购买10000尾规格不少于10厘米的裂腹鱼鱼苗在案发水域进行增殖放流修复渔业生态。
普法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来源 | @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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