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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2 09:01:03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有关当事人不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指定,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认为指定不当,依法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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