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北京朝阳法院通报吴亦凡案将择期宣判,目前案件判决结果尚无消息,但是近日涉及吴亦凡歌曲的另一起法律事件引发热议,法治日报也进行了相关普法:据法治日报,最近,广东一KTV因能点播吴亦凡歌曲被罚1万元,引发热议。执法人员抽查发现,该KTV某包厢点播系统屏幕含有“劣迹艺人”(吴亦凡)画面及其演唱的2首歌曲,播放曲目含有禁止内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此,涉事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经将“劣迹艺人”的歌曲全部下架,并缴纳罚款。 那么,KTV播放“劣迹艺人”歌曲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马丽红律师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提到了这些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马律师总结说,对“劣迹艺人”作品的处理,属于公序良俗的调整范围。《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来源:法治日报、每天学点法律知识,谨供普法参考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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