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较为频繁,有的是通过互发红包、转账来表达情意,有的是通过银行转账来支付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然而,双方一旦分手,财产纠纷便随之而来。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呢? 雷先生和田女士于2019年3月确定恋爱关系,至2021年7月分手。恋爱期间,雷先生以微信转账方式分38次向田女士支付94191元,以银行转账方式分25次向田女士转账135875元,前后转账金额共计230066元。 双方分手后,雷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女士偿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雷先生主张前述款项是田女士向他借款,因双方存在恋爱关系,所以都是直接转账,没有要求田女士写借条。 庭审期间,田女士对雷先生支付的上述费用的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费用并非借款,而是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并提交了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曾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款项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雷先生向田女士的转账系多笔小额付款,且时间相距较短,与民间借贷所体现出的款项支付的时间、金额等情况多有不符,同时田女士否认该款项系借款,雷先生又未能提供证据进一步证明款项性质。因此,对于雷先生主张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法院不予认可,驳回了雷先生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恋爱期间容易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有三种情况: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和资金借贷。能否返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是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如果是情侣之间的借贷,应予以返还。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借贷法律关系时,一是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这两个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若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时,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各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若原告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在上述案例中,雷先生仅凭自己单方的转账记录,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而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官提醒: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量保留书面证据,如借条等;如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的,也应在借条中写明。此外,为方便留存凭证,借款的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的方式。 来源:今日头条的作品,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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