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43条是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倡导性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姻不忠,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本条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相较于《婚姻法》第4条,本条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其次,在“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增加了“互相关爱”的新要求。
法条·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信· 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支付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经鉴定,发现与子女之间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的,严重损害了配偶之间的感情。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并不存在抚养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返还相关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号:(2015)达中民终字第7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5年12月4日
2.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北京),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9日
3.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法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9日
4.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婚内多次出轨导致离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害——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多次出轨,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道德准则,无过错方独自抚养女儿的同时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其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1)京0105民初3349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日
5.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忠实义务,离婚后另一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信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其行为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离婚后,无过错方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在此案中,过错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弘扬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导向,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案号:(2021)鲁16民终2453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2月8日
法信▪司法观点
1.夫妻互相忠实的法律约束力问题
由于本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夫妻忠实的规定置于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而非规定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之中,因此,其规范属性是倡导性、宣示性规范,而非禁止性规定,也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本条(《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表明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伦理价值目标。因此,不能将夫妻间的互相忠实解释为夫妻间的法定义务,而是将其作为倡导性的法律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依据该司法解释条文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单独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至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一方因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摘自:龙翼飞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婚姻家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6页。)
2.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问题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因此,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另外,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从法律不保护婚约的情况看,当事人双方如果约定,一旦订婚必须结婚,否则违约方要支付若干违约金等,对如此这般主张,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同样道理,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就如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是否履行全凭债务人的自愿。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9页。)
法信▪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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