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劳动报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劳动者宁某反映,浦东新区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入职前要求检查乙肝五项,并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接报后,立即上门对该单位实施了劳动监察。 经了解,宁某于2018年10月8日与该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职位为工程技术人员。2019年5月27日,该公司人事部经理通知宁某在入职前做一次包括乙肝五项的全面体检。宁某体检查出为乙肝病原携带者。人事经理在查看体检报告单后,表示拒绝接收宁某,并向其发出了解约证明。公司表示,此次招聘的员工均需外派至海外项目工作,部分国家在办理工作签证时要求查看乙肝、肺结核方面的体检结果。因此,在员工入职体检时要求做乙肝检查。同时,该公司承认在2019年曾有1人因乙肝体检不合格而未录用。经调查,宁某应聘的岗位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 浦东大队针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依法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最终,该单位取消了在入职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并按时交纳了罚款。 【综合点评】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本案中,监察员在对宁某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之外,还着重对“单位所招聘的岗位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进行了调查。经确认,宁某应聘的岗位不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所以,公司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因此,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并处以1000元罚款。 文 周佩军 来源:今日头条的作品,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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