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北青网
社会保险基金是参保人的“养老钱”“救命钱”。近日,广西四部门发布通告,敦促相关个人和主体,在2023年3月31日前退回社会保险违法所得和投案自首。同时,鼓励广大居民积极举报骗取、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 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安厅的通告,此次敦促限期退回社会保险违法所得的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如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当月未及时申报,参保人亲属或他人继续领取的社会保险金等。 通告称,当事人或其家(亲)属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退回违法所得的,视为主动退回。构成犯罪的涉案人员,在2023年3月31日前主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各项社会保险服务结算费用、社会保险费返还或贪占的社会保险基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主动到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说明问题或投案,如实供述的,视为自首。 该通告还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骗取、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电子邮箱:shbxjjjgj@rst.gxzf.gov.cn)。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情形的,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万元。 新闻链接: 限期退回社会保险违法所得的范围 (一)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金。 (二)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的社会保险费返还,骗取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工伤预防费、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 (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当月未及时申报,参保人亲属或他人继续领取的社会保险金。 (四)退休人员重复领取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及以上刑罚期间,不符合规定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执行期间,不符合规定领取的社会保险金。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领取条件而骗取(含冒领)、多领、重复领取、违规领取的各项社会保险金。 (南国早报客户端) 来源:今日头条的作品,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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