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企业单方调岗降薪,务工者不服离职索赔 法院: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无效 近几年,因疫情影响,许多公司面临生产经营压力,为了降低成本,不少企业会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对此,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吗?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酒店单方面给员工调岗降薪,厨师长最终与酒店解约,获赔8.6万余元。 矛盾:单方调岗降薪,纠纷闹上法院 李师傅是乌鲁木齐市某酒店的一名厨师长,其2008年4月1日入职以来先后与酒店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2018年4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师傅在厨房岗位从事厨师工作,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每月8200元。 受疫情影响,李师傅所在酒店业务量大幅下降。2021年7月,李师傅突然被通知其由厨房调入外卖店从事厨师工作,级别由6级调整为8B级,工资由每月8400元调整为每月5000元,如不服从安排,将按旷工处理。 李师傅不同意调岗安排,未在人事变动表上签字,但他还是于2021年7月7日到外卖店担任厨师。 2021年8月17日,李师傅以单位强行调岗降薪等为由,向酒店递交了离职通知书,要求酒店支付补偿金等费用,并于8月19日离开了酒店。 其后,李师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李师傅与酒店于2021年8月19日解除劳动合同,酒店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补足调岗后的工资差额。双方纠纷未解,两次诉至法院。 焦点:调岗降薪是否依法依规 酒店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遵守员工手册;酒店可根据员工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考核情况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薪酬按照调整后岗位标准执行。在2020年度考核过程中,李师傅考核成绩不达标,在2021年又多次违反员工手册,公司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完全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 同时,2020年因疫情,酒店无法正常运营,2021年虽正常营业,但业务量大幅度下降,根据人社部门相关规定以及李师傅的工作表现,2021年7月,调整了他的薪酬,调整通知在工会委员会的见证下向其进行了送达,且调整后的薪酬远远高于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李师傅在接到通知后,到新岗位上班已超过一个月,并按时领取了新岗位工资,8月19日后未再上班,属擅自离职。 李师傅则认为,酒店调岗调薪没有合法性、合理性,即未协商一致。 员工手册并没有考核不达标调岗调薪的规定及具体标准,劳动合同中也未约定,且合同的约定属于手写,未经他确定,酒店在仲裁过程中提供的表现评估表没有事实依据,两张违纪单均不能证明他不具备厨师长岗位的工作能力。 酒店将他工资由8400元降为5000元,没有明确依据,规章制度也未经民主程序制定,未向他告知和公示,对于一个工作数年的厨师长,明显不公平,且调岗后对他产生了不利后果。 审判: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酒店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拥有对李师傅进行合理调岗的权限,但酒店行使调岗权时应受到权利不得滥用的严格限制。酒店对李师傅调岗后,其仍在厨房从事厨师工作,不违反双方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酒店将李师傅工资降为每月5000元,其行为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而劳动合同的变更须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酒店在送达调岗通知书时,李师傅明确提出不同意调整后的岗位及相应薪资,且拒绝签收,即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所以酒店对李师傅调岗降薪的行为应属于无效。李师傅以酒店调岗降薪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法院最终判决,酒店支付李师傅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调岗后的工资差额。 来源:今日头条的作品,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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