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天津日报 继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老人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给付部分赡养费 本报讯(记者 叶勇)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法定赡养义务呢?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老人纠纷案。 周先生与韩女士是二婚,婚前韩女士有3名亲生子女;周先生有2名亲生子女,分别是周甲和周乙;婚后双方又生育2名子女,并共同将7名子女抚养长大。现韩女士年事已高,无任何收入来源,且因身体原因花费日益增多,生活困难。于是,将7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他们每月给付赡养费。庭审中,韩女士的亲生子女均愿意承担赡养义务,但是继子女周甲和周乙答辩称,韩女士与父亲结婚后,他们二人一直随爷爷、奶奶生活,且周甲已步入社会,在工厂上班,具有独立生活能力。韩女士并未对二人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所以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韩女士与周先生再婚时,周甲虽已参加工作,但依然与韩女士、周先生共同生活,加上平时韩女士和周先生也会对其生活提供帮助并考虑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法院依法判决周甲和周乙每月给付韩女士部分赡养费。 “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是有前提的,就是其与继父或者继母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成立法律上的抑制血亲。”承办法官介绍,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继子女是否已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洽程度等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是对等的,继父母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仅是直系姻亲关系,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 来源:今日头条的作品,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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