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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5 08:58:48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转自:太原日报

购买人“知假买假”,究竟是维权还是维利?这种行为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9月4日,记者从万柏林区法院了解到,西山法庭在审理一起白酒买卖合同纠纷案时,法院认为原告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21年8月,李某花600元从太原某酒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两箱42度陈香老酒,之后又分6次,陆续买了该品牌酒32箱,共支付1.02万元。之后,李某向便民服务热线反映,他购买的酒口感不对有漂浮物。当年9月,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有关部门对上述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李某随后向万柏林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该酒业公司及品牌授权方江西某酒业公司,要求二被告返还货款1.02万元,并给予10倍赔偿。案件在进入审理阶段后,庭审中被告山西某酒业公司承认其销售的白酒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配料表、保质期等标注方面不符合有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酒品虽然经第三方检测符合标准,但标签内容未依法标注生产日期、成分、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对原告返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但关于原告主张10倍赔偿金的请求,法院通过庭审调查发现,李某在一个月内先后7次购买在太原市酒类市场上并不热销的产品,而且该商品在外包装上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李某在初次购买后就知情,但他仍然多次购买,且买酒的数量超出一般消费者需求,在法庭上也没有提供合理的购买理由。

“按照正常程序,应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但本案存在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原告明知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仍多次购买,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二是本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主审法官表示,经过调查,虽然原告表示其行为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市场,然而原告的行为显然已背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且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认为,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第一次购买两箱价值600元酒产品的10倍价款6000元,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某酒业公司退还原告货款1.02万元,支付赔偿金6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以打假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破坏了市场营商环境,侵占了消费者正当维权的司法资源,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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