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入职一家公司时,公司表示只有我完成的月任务达到员工平均水平时,才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隔半年,虽然我已经尽力,但因我一直没有达到对应条件,公司于近日决定将我解聘。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答:你可以向公司索要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表面看,你由于没有达到对应条件,似乎公司有权拒绝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实不然,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推卸的法定义务。结合本案,公司与你约定将完成月任务达到员工平均水平作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无疑与之相违。 而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即对应内容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另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即只要有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且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今日头条的作品,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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