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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8 14:58:28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因在犯罪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包括殴打他人等,故实践中对罪名的把握存在一定的困惑,而且罪名的不同对量刑有很大的影响。现在,我们先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分析。

一、相关规定
我们先看看《刑法》对两种罪名及刑罚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应对不同的犯罪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第一个问题,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两罪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的区别有:
一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动机与目的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与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伤害的动机虽是多样的,但结果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而寻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动机主要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在此种情况下造成被害人一定程度伤害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二是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要下列四种情况: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是从侵犯的客体来区别。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四是从构罪标准来区别。随意殴打他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方才构成寻衅滋事罪。何为“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则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性。而故意伤害罪所造成人体伤害的结果则分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
第二个问题,何为“随意”?
“寻衅”就是寻找理由、借口,“衅”即嫌隙、争端。所以行为人在实施“殴打他人”行为之前,一般总要寻找某些理由和借口,来为其殴打他人的行为找由头。所以界定“随意”,应着重考虑三点:首先是,主观上的动机,这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二,看行为人是否“一时兴起”、“临时起意”。一般来讲,寻衅滋事中的争强好胜,抖弄威风,打人取乐的心理,注定使行为人对自己行为随心所欲、完全视其感觉,视其需要决定。行为人的心理不是考虑“能不能打”,而是考虑“想打不想打”,以致于“想打就打”。

第三,看它所谓的“事出有因”,是一种有违反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口”,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原因”,还是确实“事出有因”。对是否确属“事出有因”,公安机关应根据案件事实客观独立地进行判断。

对于某种原因引发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还必须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主观层面上,行为人的行为是在逞强争霸、发泄不满、报复社会的目的与动机的支配下实施的,行为的目的性不是很明确;在客观层面上,要考虑犯罪起因的随意性和犯罪对象选择的随意性。仅从是否是“事出有因”来分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只是从犯罪起因是否有随意性来考量的,没有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有失片面。第二,既要看到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更要看到行为人对公共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和恶劣社会影响。

第三个问题:实践中的具体把握
1、无端随意殴打他人,属于典型的寻衅滋事。
2、小题大做、无理闹事,可认定为寻衅滋事。
3、不区分对象的殴打他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
4、被殴打对象是否为预谋对象,临时超出预谋范围殴打他人的,一般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5、认定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证据不充分时,此时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定寻衅滋事罪难以确定,以故意伤害罪认定为宜。我们知道,在致人轻伤的情况下,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定性存疑时就轻认定,定法定刑相对较轻的故意伤害罪。
6、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或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此种情形下,因确实系“事出有因”,不能认定被告人无事生非。

来源: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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