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福清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林某某与陈某某经媒人介绍后相识,2020年5月两家协商确定彩礼数额为88.8万元。 2020年5月18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从相识到订婚仪式结束,林某某花费置办酒席180000元,香烟糖果40000元,给予女方见面礼黄金120000元给予女方改口红包73000元,媒人的介绍费30000元,上述总计花费1331000元。
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后便同居生活,但因性格不合林某某起诉至福清法院要求解除婚约返还彩礼。 林某某当庭辩称:“我与陈某某因未达法定婚龄未进行结婚登记,且未生育子女,经相处确认我们性格不合,不宜缔结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请求陈某某、陈某兴、严某某应当向我退还彩礼888000元。” 陈某称,与林某某举办民俗婚礼后便共同居住生活,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近一年多,是同居关系,彩礼应当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依法不应当返还。黄金、见面礼属于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范畴。同居期间,林某某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两人的衣食住行、日常生活开销及林某某的医疗费等均由陈某某支出,彩礼用于回礼、双方共同生活开销、为林某某购买金器等花费约200000元,应当予以扣减。 据福清法院消息,林某某与陈某某订立婚约,依照当地嫁娶风俗向陈某某给付彩礼888000元,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予以确认。由于林某某与陈某某自订婚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故而分开,为此,林某某要求被告方返还其基于当地嫁娶习俗所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虽上述彩礼系由陈某某所收受,但基于三被告间的特定关系,陈某某收受彩礼的行为应视为一种家事行为,应认定系陈某某、陈某兴、严某某共同收受了该彩礼,故陈某某、陈某兴、严某某应对林某某为缔结婚姻所给付的彩礼888000元承担共同返还之义务。 陈某某主张回礼、为林某某购买金器等花费约200000元均由其所收受的彩礼支出,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考虑到林某某与陈某某订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共同生活中必然存在一些共同的生活费用支出等情况,兼顾当地善良风俗,认为陈某某、陈某兴、严某某应当酌情返还林某某彩800000元。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陈某某 、陈某兴、严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林某某彩礼800000元;驳回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今日头条的作品,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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