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吗?昭通市困难企业可缓缴职工医疗保险费 2016-9-14 昭通热线网 分享
昭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稳增长优惠政策解读 一、缓缴医疗保险费政策 对符合产业导向、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缓缴时间为6个月以内。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对实施化解过剩产能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无论企业是否欠缴医疗保险费,都要保障其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企业补缴大病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缓缴前提条件 统筹地区在确保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符合产业导向,暂时无力缴纳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三、困难企业的认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依法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15年1月至2016年提出申请当月支付在职工工资已连续3个月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80%以下;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采取协商减薪等措施保岗位,没有裁员或2014年、2015年裁员比例每年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5%。 纳入关闭破产计划和节能减排计划的企业,国家和云南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限制的企业,2015年提出申请当月前已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不列入享受缓缴医疗保险费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 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及方式 1、缓缴执行期限为2017年5月31日前。 2、经批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按时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医疗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3、经批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发生死亡、失业、转移医疗保险关系等情况时,为了不影响相关业务,企业应将涉及职工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后,应及时为职工办理相关手续。 4、企业应将批准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缓缴截止期满时一次性缴清。 五、申请缓缴需提供的资料 1、2015年12月31日企业资产负债表、2015年度利润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2、2015年度劳动情况。 3、连续3个月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80%以下的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4、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采取的措施及裁减人员情况。 六、缓缴医疗保险费申请及批准流程 困难企业提出缓缴医疗保险费的申请及资料,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来源:昭通人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