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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8 09:38:57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文转自:襄阳晚报

□通讯员王洪 全媒体记者闵佳

一对住在一楼的夫妻在自家室外无证搭建阳光房,并安装了一个正对着楼上邻居家客厅的摄像头,引起楼上邻居强烈不满。双方矛盾激化,甚至为阳光房和摄像头的去留对簿公堂。

2021年夏季,女子周某在保康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位于二楼的住房,女子韩某及其丈夫杨某住在周某家楼下。该楼栋阳台统一朝南。

2021年冬季,韩某与丈夫杨某在一楼室外、紧靠周某家阳台下方搭建了一个阳光房。该阳光房上方齐平周某家阳台下方,并延伸至阳台外,且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没多久,韩某与杨某又在一楼室外围墙进门的墙头上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所监控的范围正对阳光房及周某家的阳台方向。

周某对韩某及杨某的作为非常不满,她认为二人违法搭建阳光房,严重妨碍了其正常生活,安装摄像头则是侵犯其隐私,而这种妨碍不是以实际损害的结果为前提,因此多次要求韩某和杨某拆除违法搭建,恢复原状,但是均遭到拒绝。周某怒向保康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违法搭建的阳光房,恢复原状;判令二人拆除室外监控摄像头。

保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排除妨害纠纷。

关于阳光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内容,二被告搭建的阳光房齐平原告家阳台下方并向外延伸,原告认为其安全没有保障,且无法正常晾晒衣物,严重影响其生活便利;二被告违法搭建的阳光房使用的玻璃,在白天将阳光反射到二楼即原告所居住房屋客厅内,致使原告客厅内光照强度非常高,温度骤升,以致日常生活无法正常使用客厅,站在阳台上,正常目测会非常刺眼,令人炫目,该程度超出了一般人的忍受限度;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正常生活环境已造成不合理的影响,大大降低了生活舒适度,进而影响原告的身体健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该阳光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二被告在室外围墙上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该摄像头所监控的范围是其阳光房并正对原告家的阳台方向,而阳台里面即客厅,该摄像头的安装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故原告请求拆除该摄像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保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该阳光房,拆除违法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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