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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1 08:22:25 |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民法典对于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父母在胎儿娩出前作为法定代理人主张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http://www.ztrxw.cn/(点击链接查看更多内容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综合,供普法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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