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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6 15:07:05 |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文转自:襄阳晚报

□通讯员余元明 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业主如果没有购买或租赁车位,车子就不能进小区。这样的做法让我市一小区居民难以接受,继而引发矛盾。那么,物业管理方是否有权将业主的无位车辆拒之门外呢?近日,市民杨先生致电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此事。

据了解,8月31日,A小区物业发出的一份《物业管理通知》:小区地下车位已全部售罄,自9月1日起,凡是没有固定车位的业主,车辆不能进入地下车库停放。

这一通知使目前还未购买车位的业主们措手不及,也引起了大家的强烈不满。

据了解,该小区车位之所以全部售罄,是因为开发商将未出售的车位全都打包卖给了B公司。B公司随即发出租赁出售公告,声称标准车位租金450元/月,不包含车位服务费;标准车位使用权若一次性转让,费用为8万/个。

杨先生认为,B公司公示的租赁价格和车位使用权价格比之前贵,A小区开发商和B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该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事,杨先生致电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A小区开发商和B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小区物业能否禁止业主车辆进入车库?

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亚丽表示,A小区开发商将多个车位出售给B公司,以及B公司购买并加价出售超出自身需求的多个车位的行为,既不恰当也不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明A小区开发商与B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就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因此,业主有权反对A小区开发商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小区物业能否禁止临时车辆进入车库,王亚丽表示,小区物业并不能根据B公司的单方诉求就禁止所有临时车辆进入车库。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受委托的业主提供管理和服务,可以对业主车辆进行一定的管理,并适当收取管理费用,但不应该禁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这一行为侵犯了A小区业主的合法权利。

针对杨先生目前的困扰,王亚丽建议杨先生可以求助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向A小区开发商、B公司表达合理诉求。其次,如果广大业主认为小区物业没有认真履职尽责,滥用权力,也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根据法定程序解聘当前的物业管理公司。最后,杨先生还可以持相关证据向A小区开发商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A小区开发商和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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