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朋友在一起喝酒聊天,酒后,一个不顾法律规定,枉顾自己与他人安全,执意驾车;一个碍于朋友面子,明知朋友醉酒而自己坐在副驾位上放任其醉酒驾车,最终两人都触犯了法律…… 放任酒醉朋友开车 马俊和冶力是同龄好朋友,打游戏,逛酒吧是他俩的共同爱好。3月18日,两人相约在城西区某饭馆吃饭,因开了车,马俊滴酒未沾,而冶力给自己倒了一杯酒,边吃边聊,其间,马俊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冶力。 “还不到12点,找个地方喝一杯,怎么样?”还未尽兴的马俊对冶力说。 两人一拍即合。“车钥匙给你了,走,车开去……”马俊打开车门坐副驾驶位。冶力也自觉启动车,一脚油门,两个朋友驾车驶向城中区新民街一酒吧。 到了酒吧,冶力一边自斟自饮,一边与马俊谈笑风生。凌晨3时许,两人从酒吧出来,冶力在醉酒后依然要驾驶马俊的车。 “我把你送回去,别担心!我没醉。”冶力对马俊说。 达到醉酒状态 此时,马俊在没喝酒的情况下,明知道冶力饮酒后不能开车,碍于好朋友的“面子”,非但没有对冶力劝阻,还将车钥匙交到冶力手中,并一同乘车回家。 两个人驾车来到西宁市城东区东大街时,看见执勤民警正在查车。两人慌了神,但此时为时已晚,交警走上前示意驾驶人摇下车窗。 当车窗摇下来的那一刻,交警便闻到了浓重的酒精味。 “你们喝酒了吗?” “交警同志,我只喝了一点点。”冶力辩驳着。 西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现场对冶力做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为130mg/100ml,随后对冶力抽血送检,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冶力醉酒驾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马俊在明知冶力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本人的车钥匙交给冶力,并放任冶力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同样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逃不掉 8月12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马某、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冶力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马俊作为车辆使用人,在明知冶力醉酒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其驾驶,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两人的刑事责任,马俊、冶力均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法庭判决,马俊、冶力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广大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常记心头! 此案件也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即使不是自己醉酒驾驶,但提供车辆,明知他人醉驾而放任,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放任朋友酒驾,对自己的安全、朋友的安全以及社会大众的安全都造成了重大隐患,这样的碍于面子的纵容放任,可谓“损友”。醉驾造成事故,害人害己,醉驾被查处,则悔不当初,危险驾驶案件中亦有不少人为自己的一时痛快痛失工作、累及家人。 来源:今日头条的作品,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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