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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21:59:3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倒序浏览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期限不能超过30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户承包,不能继承
哪些法律法规做了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在我国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从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作为遗产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确方式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只能由剩余家庭成员继续经营
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此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
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文章来源:今日头条(发布内容请上昭通热线网www.ztrx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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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21:59:39 | 只看该作者

改革之中,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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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21:59: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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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21:59:39 | 只看该作者

下一辈进城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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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8 21:59:39 | 只看该作者

昭通兼职
发表于: 2017-7-18 21:59:39 | 只看该作者

:只要是家庭人没全死就应继续经营。
夏天
发表于: 2017-7-18 21:59: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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