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周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所有购买者均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的同时,对“知假买假”予以规制。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是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自“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以来,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索赔显著攀升。辩证地看,“知假买假”索赔客观上能起到倒逼商家守法经营、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但此举也会浪费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且在一定程度上让部分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干扰。尤其是一些购买者以打假为名对商家行敲诈勒索之实,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亟须依法遏制惩治。 “知假买假”索赔之所以备受争议,主要是一些购买者借此维权的行为超过了必要尺度、幅度和法度。揆诸现实,有的购买者超范围大量购买不合格食品药品转身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或者把本该一次性购买的食品药品在短期内拆分成数十次、数百次购买,通过拆分维权、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企图实现高额索赔等情形,俯拾皆是。这给司法如何在保护合理“知假买假”索赔的同时,精准防止其游走在违法犯罪边缘提出了更高要求。 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利弊皆存,关键在于如何对其兴利除弊。对此,《解释》坚持一分为二的辩证逻辑,对“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既不因其牟利目的完全不支持,也不是无条件地都支持,而是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如此精准把握司法尺度,不但可以惩罚兜售假货的商家,也可以对买家通过“知假买假”牟利作出必要限制,平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有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成熟消费环境的塑造。 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对发生过的事情进行评价、肯定、惩戒,还在于对人们未来的行为进行指引,让每个人都能够预测到未来行为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解释》坚持问题导向,除对恶意索赔的“知假买假”者驳回诉讼请求,还对其涉嫌的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画出了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压线”,必能倒逼意欲以身试法者自觉打消歪念。这种既合理支持又不放纵、拿捏准了“分寸”的司法规则,必能张弛有度地把“知假买假”索赔规范在法治轨道上,在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同时,也有利于确保“知假买假”索赔扬长避短地回归正确定位。 文武之道,一张一弛。治理关乎民生福祉的食品药品“知假买假”索赔负面问题,需要司法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维权行为和惩治违法索赔行为、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和倡导购买者诚信维权等方面,张弛有度地精准司法。此番发布的《解释》,通篇体现了这种鲜明导向。司法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让其应声而落,推动“知假买假”索赔扬长避短地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 供图/视觉中国 来源:今日新闻北青网的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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