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山东商报 微信群里“泄私愤”,侵犯名誉需担责 法官提醒:可及时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留证据 商报济南消息现如今,微信已经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通信工具,微信群也成为人们信息交流的重要媒介,比如工作群、业主群、村民群、家长群等,如果有人在群里泄私愤,辱骂他人,该如何处理?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法官鲁爱军开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郭某与杨某均系莱芜某村村民。今年4月,杨某酒后在村民联系微信群(该微信群有200余人)中发布多条信息,含有对郭某辱骂的内容。郭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某侮辱他人,给予其行政处罚。郭某认为,杨某的行为给自己的声誉造成很大的影响,使其与家人在心理上和精神上遭受极大的打击,事后杨某拒不赔礼道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为郭某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被告杨某公然在人数较多的微信群中对郭某进行言语辱骂,泄私愤,其不当行为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对原告郭某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侵害了郭某的名誉权。郭某享有维护自己的名誉免受不当贬低的权利,法院对其请求被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杨某在该微信群中公开向原告郭某进行赔礼道歉。关于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后,在微信群内发布。如被告逾期履行或履行不能,原告郭某可在村醒目位置张贴判决书。 承办法官表示,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微信等社交平台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交流沟通、传递信息的重要工具,网络空间虽然属于虚拟空间,但不是法外之地。人们在进行聊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用文明用语,不能逞一时之快,泄私愤,辱骂他人,否则会侵犯他人名誉权,承担侵权责任。在网络聊天时如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可及时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留证据或进行公证,必要时可以报警;同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王晓迪通讯员李文超 来源:今日头条的作品,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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