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进入某科技公司从事主播岗位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载明:我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2年内,不得到本地与科技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相关岗位,并保守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与短视频相关的内容。若有违反,应向其支付违约金12万元,并在1个月内付清。该份补充协议约定的都是我的义务,而对我的权利未予涉及。 请问:我如果从科技公司离职,可以不遵守该补充协议吗?读者:谷爱华 谷爱华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据此,一份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不仅要依法明确竞业期限、地域等,还应当对竞业限制补偿作出约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实质上是竞业限制协议,由于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约定,所以,你离职后可以有以下两种选择: 一是不履行该补充协议,即可以到与科技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乃至担任主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本案中,科技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只约定你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却未约定向你按月支付补偿金,显然是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故该份补充协议应属无效。相应地,科技公司无权要求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和支付违约金。 二是履行该补充协议,并要求科技公司依法支付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是说,虽然该份补充协议无效,但若你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法律支持你的补偿请求权。 来源:今日头条的作品,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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