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一直是HR的工作难点,怎么把握调岗的合理性?这个案件中,法官告诉你调岗合理性的4个判断标准: 1、调岗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即调岗具有必要性。 2、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 3、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这里主要是指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 4、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民终88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人某乐商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荣。 上诉人深圳市人某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某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荣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某乐公司与胡某荣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人某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2015年6月,人某乐公司将胡某荣调往惠州市人某乐商业有限公司XX购物广场工作,胡某荣不同意调岗,未前往新岗位报到,仍在原工作地点上班。人某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胡某荣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胡某荣于2015年6月27日返岗上班,2015年6月30日,人某乐公司向胡某荣发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及办理离职手续的函》,以胡某荣连续旷工2天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依上述规定,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关键在于对“合理性”的正确把握:一是调岗基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即调岗具有必要性。二是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三是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这里主要是指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四是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人某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胡某荣的调岗合理、合法,特别是将胡某荣调往惠州市工作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故胡某荣对此不予接受并无不当。人某乐公司解除与胡某荣劳动关系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胡某荣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781元(4991.24×12.5×2)。原审判决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人某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人某乐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 审判员 张 * * 审判员 王 *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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