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警方查获三名涉嫌非法入境人员 2016-9-19 昭通热线网 分享
近日,大关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和翠华派出所民警在县城开展走访时,在大关县接官厅发现越南籍女子卢氏氏、阿香(音译)无有效出入境证件,属非法入境。发现不明身份人员林氏银(音译)无有效证件,经出示工作证当场盘问后,发现其涉嫌非法入境,将其带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核实。 根据询问得知,女子卢氏氏、阿香(音译)为越南籍,属于非法入境人员,女子林氏银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从其余两人得知林氏银会说越南话,可能为越南人,该也女子涉嫌非法入境。 大关警方根据相关法律,对女子卢氏氏、阿香(音译)、林氏银(音译)作出居留审查三十日的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对非法被民警查获的外籍“三非人员”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1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公安机关决定的外国人,在强制其执行决定的同时,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来源:昭通警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