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991年出生的江城县农民,鲁某,因在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对一名16岁少女实施性侵犯,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事件发生在2023年12月10日,当时受害人张某某通过网约车平台预约前往广东,鲁某在接单后因通话问题添加了张某某的微信,并在晚上邀请她共进烧烤并饮酒。随后,鲁某在宾馆房间内对张某某进行了性侵犯,张某某在挣扎后报警。
鲁某在被警方逮捕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根据《刑法》相关条款,指控鲁某犯有强奸罪,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尽管鲁某认罪并同意量刑建议,但辩护人提出,张某某应预见到应邀到宾馆可能存在的风险,且考虑到鲁某当时饮酒后自控力下降,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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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调解下,鲁某家属向张某某赔偿了15000元,并获得了张某某的谅解。法院最终认为,鲁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尽管其如实供述并认罪,但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应预见风险的意见未被采纳。鲁某家属的积极赔偿和被害人的谅解被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三年。
此案件引发了社会对网约车安全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广泛关注。公众对于如何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以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展开了讨论。同时,也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量刑标准和法律适用提出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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