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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7 16:51:32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了


一起因妻子婚内向丈夫借贷


离婚后被索要引发的


民间借贷纠纷案




前夫张某诉称


我和李某1999年登记结婚


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


李某4次打借条跟我借款8.3万元


说是用于个人办事


现在我们离婚了


请法院判令李某还钱




前妻李某辩称


我当时借钱是急着买药


迫不得已才打的借条


且这些钱都是


我们结婚后一起挣的钱


不存在偿还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


一般多发生于


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


除此情形外的婚内借款


应当结合借贷金额


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


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订立借款协议


或有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据


才能成立婚内借款关系


同时还要看是否发生过


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款项


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以及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




本案中


前夫张某所主张的借款


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


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


实行了分别财产制


以及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事务


且被告李某提交了


借款用于看病的


相应病历予以证明


综上依法认定


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


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商丘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分别财产制是指


夫妻双方婚前通过书面约定


在婚姻存续期间


所得财产归夫妻各方所有


对自己的财产


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






夫妻之间


应珍惜缘分、忠诚信任


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关系


如婚前约定了个人财产范围


一般应当订立书面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个人财产适用《民法典》


第1062条和1063条规定






如发生婚内夫妻之间借贷


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或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条


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


明确款项用途


保存交付凭据


避免产生纠纷


附:民法典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来源:商丘市睢阳区法院、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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