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通告
为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坚决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保持建筑(场所)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堵塞、占用或封闭、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严禁在住宅、宿舍内或建筑物的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封闭或堵塞安全出口、隔断疏散通道,占用消防车通道。对因疫情防控工作确需限制人员出入的,应在安全出口处指定专人看护,保证火灾时能及时开启。
四、各医疗机构、集中隔离点等涉疫场所在设置工作人员通道和被隔离人员通道时,不得违规占用、堵塞、封闭或锁闭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出口示意图、疏散指示标识,按规定配置应急照明灯具,提示疏散路线,紧急情况下应确保被隔离人员可以就近使用工作人员通道进行疏散逃生。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实行产权人、实际使用人、实际管理人负责制。有物业管理单位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安全疏散设施的日常管理。
六、如发现存在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通过政务服务热线“12345”举报投诉,或通过其它有效途径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如经查实,消防救援机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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