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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6 10:08:20 |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是根据规定应当提供原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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