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时报 林先生咨询:张某入职我公司时,和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我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张某是保密义务人,公司每月向张某支付保密费。关于违约责任,保密协议约定,如张某不履行或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 张某今年8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据公司掌握的证据证明,其在6月至7月期间存在向竞争公司人员透露我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请问,我公司可以据此向张某索要赔偿吗? 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该法同时规定,劳动者违反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可是具体数额,也可是计算方法。 民法典同时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来源:今日头条的作品,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图片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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