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昭通新闻网 于 2024-8-13 09:24 编辑
公司负责人工作变动
但相关事务未交接好
导致无人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如实记录
并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结果被相关部门罚款1万元
并责令限期整改
近日,江苏宜兴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一起执法案例
一起来看
3月29日,宜兴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江苏某公司安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一车辆于2023年12月10日在镇江市新区五峰山汽渡收费站发生一起全责亡人事故,但是查看台账时未见公司登记相关事故隐患信息,也未就此次事故进行通报。
该公司涉嫌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负责人石某由于工作变动,人员之间的相关工作事务未交接好,导致无人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调查取证、办案机构审核及负责人审批等法定程序,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及无锡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安全生产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作变动
工作没有交接好
这些都不是
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的理由 事故隐患未能及时通报
会导致从业人员对岗位风险
缺乏认知
同类事故隐患再出现
甚至引发事故 应急君提醒
广大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负责人
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严格落实隐患排查责任制
按照事故隐患等级
如实登记、及时通报
预防事故发生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宜兴市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