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在线网 发表于 2016-7-28 16:44:34

职工生病欲请假,公司却忽悠其辞职

                            职工生病想请病假,单位不同意,竟诱导职工自己辞职。为了治病,职工只得辞职,现在病好了,要求单位兑现“继续招用”的承诺,单位又说岗位有人了。日前,无可奈何的朱女士向本报求助。据朱女士反映,她是外来务工人员,2年多前到上海后,经人介绍到一家宾馆当服务员。宾馆规模不大,不过因为服务员少,工作量可不小。今年3月,因为身体不适,她去医院看病,医生建议她做个小手术。因为她的社保是在老家缴纳的,所以她便向经理请病假回老家看病,并说等她病好后立即会回宾馆上班的。结果,经理表示,宾馆没有请病假一说,要么干活要么走人。经理强调是她个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只能解除了。见她有些犹豫,经理又说,如果病好了,还是欢迎她继续回来干活的,而且工资待遇也按照老职工对待。想想治病要紧,而且经理还承诺她康复后回来上班,所以她便按照经理的要求写了一份辞职申请。手术很顺利,她也恢复得很快,因为惦记着工作,她休养了两个月后就赶回上海。可到了单位,经理竟说无法再招用她了,因为岗位上有人了。她提出,怎么能不守信呢?早知这样她也不必这么着急赶来上海了。但经理的理由也很充分,说宾馆里每个岗位都不能缺人,她走人当然要新人来顶,现在新人干得好好的,宾馆也不能无故解除。这下朱女士没了方向。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指出,由于朱女士不懂法,确实被经理忽悠了。他分析说:一是朱女士有病假的权利,她应该享受医疗期。《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明确,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所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都可以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所以经理所谓“因她的个人原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合同是无稽之谈。二是朱女士不应该自己辞职。现在朱女士之所以提出辞职,某种程度上跟单位的“可回来继续上班”的承诺有一定的关系,她不想和单位弄僵关系,所以先辞职回家看病。问题是单位既没有兑现承诺,也没有留给职工凭证,这样就带有一定的误导或欺骗了。如果职工主动提出辞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目前朱女士就陷入这样的被动,既没有享受到医疗期,又没有能回来继续上班,更没有取得任何补偿,白白丧失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尹律师指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作为一家单位的管理者,这位经理竟然利用职工不懂法,利用职工对他的信任,诱使职工辞职,从而规避单位应尽义务,实在是太恶劣了。他提醒职工以后碰到类似情形,一定要多留个心眼,注意防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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