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jlml 发表于 2016-4-4 13:05:01

法院荒唐至极,湖北宜昌当阳法院竟敢炮制“鸳鸯判决书”

法院荒唐至极,湖北宜昌当阳法院竟敢炮制“鸳鸯判决书”

我叫马召友,男,现年42岁,湖北省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人,是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现在,我的手中持有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文号都是“(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0851号”,制作时间均为2013年11月20日,页码均为10页。案由是工程结算经济纠纷,“A版和B版”两份判决书前9页内容一致,但最后一页,特别是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可看上传的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此案的审判长为李华、审判员为叶明浩。

同一案件,同一判决时间,同一文号,同一审判长和同一审判员及书记员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迥异,因此,看过此判决书的律师也好,群众也罢,都嘲弄制造“鸳鸯判决书”的法官“荒唐至极”,炮制“鸳鸯判决书”的湖北当阳法院如此“草菅人命”, “写作”了当代版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更荒唐的是,审判法官竟然连简单的加减算式都“计算”错误 ,真不知是人为的“故意错误”,还是真的“小学”都没毕业?!!!

2010年3月,我承接了宜(昌)巴(东)高速公路第一期土建工程第十一标段防护及排水工程,工程总量660万元(合同总单价),其中锚杆防护及第三级挂网喷混植物和挂网锚喷护坡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分项工程)74.850万元(合同总单价,包含人工工资及材料款)。开工之时,我照顾朋友情面,按合同总单价74.850万元(施工面长度不足210米),将分项工程分包给金中祥(男,42岁,湖北省当阳市人)建设,我不仅没有截提工程管理费,还替金中祥代缴工程税金。施工期间,金中祥向我预支人工工资24万元及材料款33.7万元,后因工程质量问题,我又整改维修花费22.1万元(这样我实际替金中祥出资79.8万元),也因此我与金中祥发生工程结算经济纠纷。

到不说,发包方发给我的该分项工程总额只有74.8655万元(合同总单价),我如实如数(既按74.8655万元)转包给金中祥(男,42岁,湖北省当阳市人)建设,当阳法院是如何判判决出144.2496万元来的???就按法院“偷换概念”(在审理查明文段,将96.1154万元定性为人工工资及材料款;而在判定文段,却将其定性为人工工资。发包方在合同总单价中确定的实际人工工资只有13.8614万元)后的做法,当阳法院又怎么判决出我还要付给金中祥56.1154万元的人工工资来的 (注:在纠纷发生阶段,当地劳动部门从我的帐上划给金中祥人工工资40万元) ???难道当阳法院连96.1154--24--40=32.1154(万元),这样一个简单算术都算错???(这还没有扣除我已给付金中祥的其他款33.7万元和我后来为其整修花费的人工工资22.1万元)。再说,又有哪个傻子会把本身只有74.8655万元的工程用144.2496万元转包别人,而自己倒贴69.3841万元???我看只有当阳市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会这样做,因为他们是所谓的“人民的公仆”,可以做到“倒贴”!同时工程专家知道,在工程建设方面,96.1154万元人工费,是可以做出900万元左右的工程总量来的(道路工程总量与人工费用比例在7%--38%左右,即100万的工程,其人工工资在7万—38万之间),我不知施工用材只有33.7万元的工程,怎么就会经当阳法院的法官一计算,就能算出要花费人工工资96.1154万元来???我看也只有当阳法院的法官会算出这样的比例结果来,因为他们所戴的“天平”是与众不同的,跑出了地球来到了“当阳市这个太空”,出现了“失重”!!!金中祥是当阳人,审判法院也是当阳的,其中的猫腻可想而知!!!也正因如此,所以我才会收到“同一法院、同一制作时间,同一文号,同一审判长和审判员及书记员,前部分内容相同,只有判决部分的内容迥异”的“鸳鸯判决书”来!!!不仅如此,当我将“鸳鸯判决书”的情况反映给上级法院时,上级法院竟说是我“私自留存”,试问当阳法院当初不枉法炮制出两份判决书,我又如何能同时收到两份判决结果迥异的判决书呢???!!!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有权利和责任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在当今中央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大环境下,我和我们的人民都想知道,当阳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谁教育和培养出来的,又是谁给了他们这样“草菅人命”的权力,如此荒唐至极、枉法冤民,竟敢公开炮制“鸳鸯判决书”来?他们这是对总书记治国理念的公然挑衅!!!是对神圣法律权威的公然践踏!!!
(想核实,请找我,我的联系电话18727696688马召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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