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为还赌债组织考试作弊被判刑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嫌组织考试作弊案。吕某某和张某欠下巨额赌债,商定以组织考试作弊的方式牟利。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张某组织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以无线设备传输答案的方式进行作弊,被告人许某等人在组织考试作弊过程中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张某等9人有期徒刑1至4年。(法治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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