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房产七成产权收归国有 如何回应“与民争产”之问?
为老人养老送终的亲属如何分派 遗产?无主遗产收归国有是否合乎情理?近日,因无继承和受遗赠人,深圳罗湖一无主房产70%产权被法院判定收归国有,此举引发有关法理情的争论。多名司法 界人士直言,这一判定在司法 上虽无漏洞但欠缺情理,建议修法拓宽继承人范围,并明确尽了赡养义务的亲属是否享有继承人资格,“好的判决可以形成良好的导向,不让做功德 者寒心”。(4月21日澎湃新闻)“无主房产70%产权被收归国有”,这一判决颇具争议。尽管其并没有违反相关法条,但客不雅 上却给人以“与民争产”的不雅 感,并且也有悖于民间“大好人 有好报”的朴素不雅 念,故而多若干 少让人觉得 遗憾。事实上,关于无主房产的归属问题,现有司法 表述相对较为笼统、模糊,这给法官审案留下了巨年夜 的自由裁量空间。如何利用好这一“空间”,不仅是业务能力问题,更关乎着对法之精神、社会道德信仰的理解。
本案中,所谓“无主房产”的称呼 ,并不足以说清楚故事的全部。实际情况是,老人蔡某某,膝下无儿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又因为老人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其房产才酿成 了“无主房产”。应该说,自始至终,“侄女”都尽到了如子女一般的赡养义务,却未曾享有和子女一样的继承权利,这自己 并不公平……依据 《继承法》,包含 侄女在内的亲戚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继承主体有限,可说是造成“遗产无主”的重要原因。
其实,现有司法 也明确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派 适当遗产。”只不过,这里所说的“适当”,是个不容易把握的概念。本案中,法院判决“侄女”分得老人所留房产30%的产权,可很显然,不少"大众," 和某些专业人士,并不认为这一分派 比例是“适当”的。当亲戚的赡养支付 ,无法被量化计算、无法被精准折算为具体的“家当继承权利”,那么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无疑要被审视一番。
针对“无主房产七成归国有”一事,舆论的发声其实存在着两个鲜明指向:其一,呼吁“尽量避免家当成为无主家当收归国度 或集体所有”;其二,主张“家当继承权利必须与赡养支付 相匹配”——应该说,这两方面的吁求,最直不雅 体现了民众保卫 自身产权的敏感,也表达了有关“做功德 必当有回报”的善恶因果论。这些来自民间的声音,理应在立法、司法的相应环节获得 呼应。
简单将无主房产收归国有自然不当 ,可是无论是“扩年夜 继承主体范围”还是“以赡养进献 决定继承权利”,这些在司法 上都是极其庞杂 的课题,绝非一蹴而就的事情。倘若仓促调剂 ,稍有失慎 就可能诱发道德投机风险和民间争产纠纷。在此配景 下,如今最好的解决办法,或许还是要依赖于法官在实践中施展 主不雅 能动性,尽可能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此外,还是要呼吁,老人们要用好“指定继承”“遗嘱库”这类司法 和技术对象 ,从基本 上确保自我意志获得 完整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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