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衡宇 遗嘱继承无须公证即可到房产局过户!
案例: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衡宇 挂号 法定职责案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 P40-42
【裁判摘要】
国度 对不动产实行统一挂号 制度。统一挂号 的范围、挂号 机构和挂号 办法,由司法 、行政律例 划定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挂号 治理 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不属于司法 、行政律例 、处所 性律例 、规章的领域 ,且与《物权法》、《继承法》、《衡宇 挂号 办法》等有关司法 律例 相抵触,不克不及 成为衡宇 挂号 主管部分 不履行衡宇 挂号 法定职责的依据。
原告:陈爱华,女,55岁,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元东路。
案情概要:
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年夜 道833号南方花园A组团23-201室衡宇 所有权人为曹振林。2011年5月23日,曹振林亲笔书写遗嘱,将该房产及一间蕴藏 室(8平方米)以及曹振林名下所有存款金、曹振林住房中的全部用品无条件赠给原告陈爱华。后曹振林于2011年6月22日在医院去世。2011年7月22日,原告经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作出公证,声明接受曹振林的全部遗赠。2011年8月3日,原告携带曹振林遗嘱、房产证、公证书等资料 前往被告区住建局下设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解决 衡宇 所有权转移挂号 被拒绝。2011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版 面申请要求被告依法为其解决 衡宇 所有权转移挂号 ,被告于2011年10月27日书面回复,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解决 遗产转移挂号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强制公证的做法,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物权法》、《公证法》等多部司法 相抵触。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拒为原告解决 衡宇 所有权转移挂号 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就涉案衡宇 为原告解决 衡宇 所有权转移挂号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司法部、建设部《联合通知》效力的认定。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依据 相关司法 律例 划定 ,衡宇 挂号 ,由衡宇 所在地的衡宇 挂号 机构解决 。被告区住建局作为衡宇 挂号 行政主管部分 ,负责其辖区内的衡宇 挂号 工作。本案中,曹振林书面遗嘱的真实性已进行司法鉴定,南京师范年夜 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曹振林该书面遗嘱中“曹振林”签名与提供的签名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划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司法 和行政律例 、处所 性律例 为依据。处所 性律例 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产生 的行政案件。”及第五十三条之划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依据 司法 和国务院的行政律例 、决定、命令制定、宣布 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年夜 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 司法 和国务院的行政律例 制定、宣布 的规章。”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划定 :“国度 对不动产实行统一挂号 制度。统一挂号 的范围、挂号 机构和挂号 办法,由司法 、行政律例 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划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小我 家当赠给国度 、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及第十七条第二款之划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另《衡宇 挂号 办法》第三十二条划定 :“产生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司法 文件生效或者事实产生 后申请衡宇 所有权转移挂号 ……(三)赠与……。”且《衡宇 挂号 办法》并无划定 ,要求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能力 解决 衡宇 转移挂号 。
本案中,《联合通知》是由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宣布 的政府性规范文件,不属于
司法 、行政律例 、处所 性律例 或规章的领域 ,其规范的内容不得与《物权法》、《继承法》、《衡宇 挂号 办法》等司法 律例 相抵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时必须相符 司法 划定 ,行使司法 付与 的行政权力,其不克不及 在有关司法 律例 划定 之外创设新的权力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正当 权利。行政机构以此为由干涉行政相对人的正当 权利,要求其履行非依法付与 的责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依据《联合通知》的划定 要求原告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能力 解决 衡宇 转移挂号 的行为与司法 律例 相抵触,对该涉案衡宇 不予解决 衡宇 所有权转移挂号 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据此,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划定 ,于2013年7月24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区住建局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的《关于陈爱华解决 过户挂号 申请的回复》。
一、责令被告区住建局在本判决书产生 司法 效力后30日内履行对原告陈爱华解决 该涉案衡宇 所有权转移挂号 的法定职责。
区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进程 中,上诉人区住建局同意为被上诉人陈爱华解决 涉案衡宇 挂号 手续并申请撤回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区住建局撤回上诉。
文章来源:今日头条(昭通热线网www.ztrxw.cn版权与免责声明: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电话:0870-2156588 邮箱:信箱:569098112@qq.com。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昭通热线网www.ztrxw.cn)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