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兼职 发表于 2019-1-15 22:59:17

小心|晋江这家婚纱影楼跑路了……涉及损失……





影楼人去楼空 准新娘讨要婚纱照 法院判决影楼退款 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婚纱店突然关停,已定下婚期的年轻男女迟迟未收到婚纱照。准新娘张小姐一怒之下,把晋江市米某婚纱店诉至晋江法院东石法庭,要求婚纱店作出赔偿。
案件回放: 影楼关停等不来婚纱照

去年,准新娘张小姐准备结婚,她找晋江东石某婚纱店拍摄婚纱,哪知钱交了、婚纱照也拍了,但临近婚期却迟迟未收到婚纱照。2018年9月6日,张小姐把婚纱店告上法庭,并要求婚纱店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晋江法院审理后查明:张小姐分别于2018年6月27日、6月29日、8月1日各支付晋江市米某婚纱店经营者张某琼婚纱摄影办事 费用1000元、1000元、2200元(婚纱摄影办事 费用共计4200元)。张小姐与晋江市米某婚纱店未签订书面合同,晋江市米某婚纱店至今未向张某提供婚纱摄影办事 形成的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张小姐与晋江市米某婚纱店之间的办事 合同,正当 有效。张小姐已依约支付婚纱摄影办事 费用,但婚纱店未能履行办事 合同的主要义务。

晋江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张小姐与晋江市米某婚纱店之间的婚纱摄影办事 合同关系;晋江市米某婚纱店应退还张小姐婚纱摄影办事 费用4200元;驳回张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张小姐、晋江市米某婚纱店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判决产生 司法 效力。

法官点评:不要盲目轻信影楼宣传

本案中,当事人与婚纱店订立了婚纱摄影办事 合同,但因为婚纱店自身经营问题无法及时交付给当事人婚纱照片产品,该行为已经不克不及 实现当事人订立婚纱摄影办事 合同的目的,因此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婚纱摄影办事 合同,并要求婚纱店返还相关费用。当事人因无法举证证实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且婚纱摄影是一种可替代的拍摄行为,当事人可以再进行重新拍摄,故当事人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克不及 成立,依法不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选择婚纱摄影办事 时,应当充分了解婚纱店的具体经营情况,不克不及 仅凭告白 宣传就盲目轻信,避免一份美好的向往 酿成 一件糟心的事情。

(点评:晋江法院东石法庭杨人从)

本报记者_胡志法 通讯员_尤燕玲

本期编辑:林清

文章来源:今日头条(昭通热线网www.ztrxw.cn版权与免责声明:1.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2.如本网所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著作权或版权拥有机构致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妥当。如有侵犯您的名誉权或其他权利,亦请及时通知本网。电话:0870-2156588 邮箱:信箱:569098112@qq.com。本网在审慎确认后,将即刻予以删除。3.本网原创文章未经允许,私自转载者本网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请注明来源昭通热线网www.ztrx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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